(一)制定依据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及《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云教贷【2016】15号)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大专学生。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本人申请、民主评议、逐级审核和学院评定相结合原则;工作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上级与师生的监督。
(四)认定机构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领导班子其他领导,学生处负责人,资助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2.各系成立学生认定工作组,由系主任或书记任组长,系学生辅导员等为主要成员,具体负责本系的认定、审核工作。
3、成立班级认定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特殊情况可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为主要成员。具体负责班级认定、评定困难等级等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担任学生代表。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提交的《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附件1)中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行为,将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六)认定时间及程序
1.认定时间
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为新学年开学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部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完成。
2.认定程序
(1)学生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
新生入学报到前,由招生就业处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随新生录取通知书一同寄送。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实填写后,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证明,新生入学报到时交班级申请困难认定。
老生家庭经济困难的,需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由家庭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盖章,入学报到时交班主任申请困难认定。各系部每学年末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一般为每年的9月份),学校学生处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认真地评议,确定本班范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档次,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农村建档立卡户、城镇低保户,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尽量将上述情况定为特殊困难档次。评议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意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书面材料为主,如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陈述申请理由,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5)系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和确认。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在系公示栏和学院提供的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复核,并建立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流程图示








(八)其他
1.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均应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2.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学院和各系、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