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国家助学金概念、资助对象
1.概念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2.对象
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正常在校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2-3档,具体资助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之间。其中,一档每生每年资助3500元,二档每生每年资助2500元。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以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学校据此结合各系(部)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综合其它相关情况后向各系分配下达指标。
(四)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要求各科学习成绩及格、无处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等。
(五)国家助学金申请及评审
1.评审原则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
①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班主任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困难证明资料,认真审核并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班级内部的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的认定,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附件3)。班级评议小组学生不得与被评选学生有血缘关系或私交好的学生担任,评议过程中确实保护学生的隐私。经班主任和班级评议小组认真审核后,确定本班建议受助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上报系部辅导员处;
③系部认定工作组对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进行认真审核和确认。如有异议,应与班主任落实情况后予以更正。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的基础上,系部对班级上报的助学金名单给予复核,审核通过后,产生初评受助名单,在系部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学生处资助办公室报送初评学生名单及《云南省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和《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④各系部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及初评受助学生名单由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全校的综合实际情况,对上报名单进行适当调整,最后确定受助名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受助名单及受助等级,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无异议后上报云南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
⑤在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流程图示
(七)其他
1.班级辅导员和各系(部)在审查学生申请时,要结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种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综合考虑,在公平实效中突出效率,切实发挥各类助学资金的资助效益。
2.学校计财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