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所有全日制专科学生(五年制大专后两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系部具体负责本系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处的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拟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防止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系部职责
第十七条 在学生处的管理下,承担或协助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述的工作 。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每月将有关报表、资料汇总一次报学生处。
第十九条 经学生处同意,签发学生勤工助学录用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完成学生处安排的其他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诚实守信。
2. 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 原则上是本学年参加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
第七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程序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校内岗位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每学期初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一次勤工助学用工登记,欲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须填写《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学生处根据全院各系部、各部门填写的岗位设置申请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后确定具体岗位。
第二十五条 校外岗位
校外用人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须填写《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出示单位证明材料,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校内招聘。
第二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重点保障学有余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
2.申请学生须填写《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由学生所在系部辅导员审核签字,加盖系部公章,经用人部门面试考核确认录用后,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处长签署意见。各系、各部门须对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后方可允许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与考核
1.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学校批准,用人单位录用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校外岗位)。
2.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和部门,应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关心学生劳动保护和安全,加强技术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并如实填写《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附件3)。每月或每个工作阶段填报一次。以此表作为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发放依据。
勤工助学申请、发放流程图示: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昆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2元/小时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昆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报计财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用人部门、学生三方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修订依据为教育部 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