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我校电气工程学院!

X

学生工作

征兵工作

您的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征兵工作 > 正文

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征兵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时间:2023-05-09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激发在校大学生的参军热情,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不断提高兵员征集数量和质量,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省政府、省教育厅下达的征集任务。根据国家和省市兵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征兵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规范、及时准确、廉洁高效”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在校普通专科学生,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学生。“应征入伍”是指应征的义务兵,不包括应届毕业生直招士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的征兵工作,在校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牵头,宣传部、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征兵任务。

第五条 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党委书记为学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第一副组长,其他副校长为副组长,组员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宣传部、招生就业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纪检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学院书记、院长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征兵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处长担任。

第六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书记和院长同为本学院征兵工作主要责任人,并成立二级学院征兵工作小组。

第七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是学校大学生征兵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责任部门,负责与上级兵役机关对接以及协调学校各相关部门,落实上级兵役机关的征兵计划;组织开展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相关咨询,兵役登记、应征入伍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入伍学生相关优抚、资助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征兵相关工作;负责牵头完成服役士兵回访跟踪工作及各二级学院征兵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二)宣传部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全校征兵的氛围营造及退役学生优秀事迹宣传报道。

(三)招生就业处负责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宣传材料,并负责退役复学大学生的就业指导,积极提供就业信息和创造就业条件、优先推荐就业工作。

(四)校团委负责结合征兵宣传季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

(五)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大学生(含新生)的学籍管理、复(入)学、转专业申请及调整工作,入伍大学生退役复(入)学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公共体育、毕业实习等课程的学分认定工作;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退役复学学生学业辅导、补考安排等工作。

(六)财务处负责将征兵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做好征兵工作经费保障;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大学生入伍的经济资助和奖励的发放等工作。

(七)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在教学中加强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等工作。

(八)各二级学院负责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全面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组织实施,包括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相关政策讲解和咨询,督促学生做好兵役登记、网上报名,相关《登记表》、《申请表》的填写,做好初审初检、体检政审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应征入伍学生的优抚政策;对退伍学生的安置、管理和培养等工作。

(九)纪检处负责各部门、二级学院征兵工作过程的廉政监督。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八条 二级学院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征兵办公室根据省政府、省教育厅当年的征兵任务,依据二级学院在校适龄男性学生人数拟制任务计划,报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给二级学院。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展征兵宣传教育。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兵役法、征兵政策等宣传,充分调动大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第十条 认真做好兵役登记。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均应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积极开展兵役登记的宣传引导,认真做好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应征入伍相关工作。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和各二级学院相互配合完成应征入伍学生的网上登记报名、初审初检、体检政审、走访调查、预定新兵、公示等工作。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手续。二级学院凭《入伍通知书》按照程序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2年内可以复学就读,需在服役期满当年或次年办理复学手续,春季入伍学生春季学期复学、秋季入伍学生秋季学期复学。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持身份证复印件和退役证复印件等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二级学院凭入伍地兵役机关发放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等入伍证明材料,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2年内可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和退役证复印件等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校接受其复学;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和被判处刑罚的,取消其保留的学籍和复学资格,并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奖励、优抚政策

第十五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享受国家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专科层次学费补偿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贷款代偿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大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校剩余学年内每人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七条 我校应届毕业大学生成功应征入伍的,除享受国家、省、市、区政府给予的优抚待遇外,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申请,经审核,应征地为学校给予25000元的一次性入伍奖励,应征地为户籍地且计入学校征兵工作任务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入伍奖励20000元。春季入伍学生提出申请时间不超过6月20日,秋季入伍学生提出申请不超过12月20日。填写《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1)

第十八条 对与征兵工作有关又需要应征学生返校的,学院负责报销往返差旅费,集中住宿统一报销,生活补助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九条 批准入伍的在校生、毕业生,入伍前后有不合格科目的,退役复学后由教务处和所在二级学院安排对应学科的教师进行针对性辅导,教务处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正常补考,也可依据情况针对个别课程单列补考计划、单独组织补考。

第二十条 退役复学的大学生,在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学校在办专业就读,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进行审批,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备案,经学校批准调整专业的,教务处可按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在评选“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及奖学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有服兵役经历的大学生

第二十二条 退役应届毕业生、退役复学的大学生完成学业且成绩达到合格者,招生就业处及二级学院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三条 从学校应征地报名成功的应征入伍在校大学生、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学院一次奖励20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学院一次奖励10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学院一次奖励5000元。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学生的培养力度,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入伍前被学校或在部队服役期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退役复学后经培养考察合格后,可优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服役期间未被部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退役后经本人申请,支部考察合格,可优先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及列入组织发展计划。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市级其他奖励、优抚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大学生的责任和义务,适龄学生如拒不参加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结论为“拒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应该有较强的爱国情怀,每年推荐就业前,适龄大学生在全国征兵网上至少有一次在学校报名应征入伍且参加兵役管理部门组织的体检,完成该项任务的学生,学院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八条 为加大学校征兵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征集责任,每年召开一次征兵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个人完成征集任务情况进行奖惩。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根据当年征集完成情况,向学校提出申请对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部门进行专项奖励。对未完成征集任务、工作落实不力、征兵进展缓慢、征集组织工作不到位、优待政策不落实的部门及个人,取消当年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并根据当年征集任务完成情况,在部门绩效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部门主要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予以通报、约谈,倒查责任,以确保征兵工作重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末端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省市兵役法律法规行为的部门及个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学校报区、市征兵办及警备区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章  经费与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征兵工作所需的基本经费、学生奖励、学生补助经费及表彰奖励征兵先进部门和个人,按照财务规定,根据学校征集任务情况,列入学校征兵经费预算,确保本校征兵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回访跟踪工作机制,做好学校在役士兵及其家长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与在役士兵及其家长、有关部队沟通联系,适时进行走访和慰问,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关心其思想、工作、生活和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促使其安心服役,鼓励其在部队建功立业。建立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上报学校在役士兵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云南省、昆明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精神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